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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善芳、韩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芳,韩晓光,张秀秀,王乐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614号申请执行人李善芳,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晓光,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秀秀,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乐起,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善芳与被执行人韩晓光、张秀秀、王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晓光、张秀秀、王乐起所有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