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修、王修备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备,王修,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修备,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修男,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0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杰,男,1994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章来康、金淼红,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郎克俊,男,1995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沈阿根,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王素英,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张雪娟,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及辩护人段小会、金淼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4月,被告人王修备伙同张光梁(已判刑)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附近一农房内,以“牛牛”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王修男(获利1500元)抽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6000余元。另查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判决追缴张光梁的犯罪所得。2、2015年6月至同年7月初,被告人王修备在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一山坳和被告人沈阿根提供的夏履镇夏东村清坞的绣花厂内,以“牛牛”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王修男(获利3000元)抽头,雇佣被告人张杰(获利4000元)、郎克俊(获利3000元)望风。至2015年7月初,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31300余元。其中被告人沈阿根(获利7000元、另被告人王修备从非法获利中支付了被告人沈阿根4000元用于购买饮料等物品)提供场地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7000余元。3、2015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修备伙同徐国锋(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经被告人张雪娟介绍,在被告人王素英提供的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柯桥万祐皮塑厂”、被告人沈阿根提供的夏履镇夏东村清坞的绣花厂内,以“牛牛”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同月16日被查获,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修备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1000余元,被告人沈阿根提供场地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3000余元,被告人王素英提供场地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1000余元,被告人张雪娟介绍场地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1000余元。另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4月22日判决追缴徐国锋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沈阿根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杰、朗克俊、王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告人张雪娟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徐国锋的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素英处扣押了现金7000元、在被告人沈阿根处扣押了现金11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修备向本院退缴了现金23800元、被告人王修男向本院退缴了现金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毛文先、孙华、丁世恩、吴军、高金木、泮森阳、蒋华华、韩玉喜、廖加付、陈丽惠、秦家鑫、毕凤侠、陈志安、沈建平、胡尧策、徐建芳、何爱英、金剑锋、欧水夫、冯成栋的证言,徐国锋、张光梁的供述,王修备、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泮森阳、毕凤侠、陈志安、沈建平、陈丽惠、丁世恩、吴军、孙华、蒋华华、韩玉喜、秦家鑫、冯成栋、高金木、胡士飞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修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修男、张杰、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沈阿根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杰、朗克俊、王素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沈阿根、王素英退缴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段小会、金淼红分别建议对被告人王修备、张杰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张杰未退缴赃款,悔罪表现不佳,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金淼红建议对被告人张杰宣告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郎克俊、沈阿根、王素英、张雪娟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予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杰、郎克俊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修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修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郎克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沈阿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素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雪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八、追缴被告人张杰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郎克俊人民币三千元;九、移送来院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素英处扣押的人民币七千元,其中二千元予以没收,余款抵作被告人王素英的罚金。移送来院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阿根处扣押的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及被告人王修备、王修男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二万八千三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伟良代理审判员 陈 立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