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欧阳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913号之一原告:欧阳玉,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魁,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玉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默升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尹国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