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金星与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星,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建通、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坚毅,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美珍,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小兰,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金星与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