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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金星与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星,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建通、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坚毅,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美珍,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小兰,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金星与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成、陈坚毅、郑美珍、谢小兰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