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148-18153、18156、18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奉珍姬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148-18153、18156、18157号八案共同原告深圳市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涌波。委托代理人赖望胜,男,汉族,系公司员工。18148号案被告蔡建舍,男,汉族。18149号案被告冷静,女,汉族。18150号案被告陈金培,男,汉族。18151号案被告石萍,女,汉族。18152号案被告易进,女,汉族。18153号案被告奉珍姬,女,汉族。18156号案被告柯思宏,女,汉族。18157号案被告孙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舍、冷静、陈金培、石萍、易进、奉珍姬、柯思宏、孙凯车位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述八案的起诉。八案受理费2311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11555元,由原告承担(各案原告预交金额以及本院收取金额详见裁定书附表)。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裁定书附表:序号 案号 预交诉讼费(元) 本院收取诉讼费(元) 1 (2016)粤0304民初18148号 2900 1450 2 (2016)粤0304民初18149号 1800 900 3 (2016)粤0304民初18150号 2900 1450 4 (2016)粤0304民初18151号 2050 1025 5 (2016)粤0304民初18152号 3260 1630 6 (2016)粤0304民初18153号 3300 1650 7 (2016)粤0304民初18156号 3500 1750 8 (2016)粤0304民初18157号 3400 17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