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英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卞周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刘元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金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01×××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