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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金榜、刘红运与王恺、桑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榜,刘红运,王恺,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99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榜。申请执行人刘红运。被执行人王恺。被执行人桑静。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与被执行人王恺、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恺、桑静履行给付欠款3058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桑静名下房产的拍卖所得款,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受偿金额为249477.13元,尚有56322.87元未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恺、桑静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已受偿的债权为249477.13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6322.87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金榜、刘红运发现被执行人王恺、桑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