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孟涛与胡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涛,胡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779号原告:孟涛,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孟涛与被告胡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孟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人民陪审员 岳海娥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