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孟涛与胡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涛,胡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779号原告:孟涛,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孟涛与被告胡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孟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人民陪审员  岳海娥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