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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史晔琴与黄君、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晔琴,黄君,郑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3293号原告:史晔琴被告:黄君被告:郑晓梅原告史晔琴与被告黄君、郑晓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晔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君、郑晓梅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君、郑晓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2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日计至2016年5月1日),合计75000元。事实和理由:经朋友周贵荣介绍,我认识了被告黄��。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黄君、郑晓梅具条向我借款现金50000元,时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59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六个月。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几经催要未果,两被告也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君、郑晓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31日,被告黄君、郑晓梅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59000元,用期6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从借款之日起按叁分月息计息。原告实际交付被告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期归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照月利率2%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君、郑晓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晔琴借款50000元及利息2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日计至2016年5月1日),合计7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黄君、郑晓梅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黄君、郑晓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审 判 长  韩 萌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