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舒德香与重庆市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德香,重庆市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629号原告:舒德香,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铜锣片区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1幢3号。法定代表人:刘书。原告舒德香与被告重庆市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舒德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德香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德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舒德香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