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陈赞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陈赞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1181号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庚,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赞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赞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赞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赞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3.63元,由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7.25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62元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淑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