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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雪芹与陈峰、周士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芹,陈峰,周士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11号申请人:张雪芹,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陈峰,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周士征,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张雪芹与被申请人陈峰、周士征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张雪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峰、周士征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雪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峰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雪芹、徐度才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