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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谢刚与李德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李德升,代春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354-2号申请人谢刚,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德升,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代春刚,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申请人谢刚与被申请人李德升、代春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德升驾驶的冀****46号(挂车号牌:赣****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冀****46号(挂车号牌:赣****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