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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日和、李爱秋等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日和,李爱秋,龙海波,邱建军,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NO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日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军。原审被告: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NO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河西镇大巷乡移民村。负责人:杨云堂,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劳务合同系狭义的劳务合同纠纷即雇佣合同纠纷,本案的实质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在审理中明确提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张工程款后,仍认定本案涉及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决定以合同纠纷立案审理,明显错误,且与此前生效裁定认定的劳务合同纠纷案由矛盾,系对案件专属管辖的规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法院受理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在答辩期内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曾作出(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了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李日和、李爱秋、龙海波、邱建军基于与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为其从事劳务,双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故原审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可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区,故原审法院做为湖南省林琦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于2016年元月29日作出(2016)湘13民辖终1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在终审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后,在原告仍持原起诉事实与理由,被告再次提出管辖异议,在审查尚未出现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外情形的情况下,对原已终审裁决的事由再次赋予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本院对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李连春代理审判员  李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