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显洲,段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显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显洲,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被执行人段玉莲,女,1965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易显洲。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易显洲、段玉莲、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31459.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云×号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抵押的云×号车作价315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清偿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31459.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云×号车作价人民币31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1459.07元。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持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