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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龙斌、施坤与陈翠萍等4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斌,施坤,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78号申请人:陈龙斌,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申请人:施坤,男,1986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陈翠萍,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宗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艳丽,女,1979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宗芳,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龙斌、施坤、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龙斌、施坤、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除皖F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11000元)外,陈龙斌、施坤自愿赔偿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130000元,于收到裁定书时付清;二、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等四人报相关保险时,陈龙斌、施坤必须配合;二、陈龙斌、施坤、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龙斌、施坤、陈翠萍、张宗明、张艳丽、张宗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汉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