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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337号

单海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海波,曾亮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337号申请执行人单海波,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亮,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单海波与被执行人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单海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曾亮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