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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娜诉侯莜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967号原告李娜,女,1971年4月4日出生。被告侯莜娟,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王解放,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被告郝旭东,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