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娜诉侯莜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967号原告李娜,女,1971年4月4日出生。被告侯莜娟,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王解放,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被告郝旭东,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侯莜娟、王解放、郝旭东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