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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马雪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马雪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4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住址:双辽市。被告马雪凤,女,1989年8月9日出生,现住双辽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马雪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