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张翠杰、于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华,张翠杰,于爱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449号原告:徐文华,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杰,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于爱兰,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华诉被告张翠杰、于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文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张翠杰、于爱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徐文华申请对被告张翠杰、于爱兰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华撤回对被告张翠杰、于爱兰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朴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