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酌情计息6900元,共计9900元。由被执行人当庭支付99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