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顺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法定代表人:黄群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琳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3464.4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3464.4元。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健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曹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