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定祥与童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祥,童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937号原告:陈定祥。被告:童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祥与被告童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淑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