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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定祥与童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祥,童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937号原告:陈定祥。被告:童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祥与被告童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淑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