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7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银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福盈公司应向嘉环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5,542.29元;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第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007项不属于本案中的增加工程,福盈公司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325,588.71元。此项工程是嘉环公司为保证绿化验收通过而制作的花坛,事实上,嘉环公司在验收通过后即将花坛铲除。根据合同约定,嘉环公司对绿化工程包竣工验收,因此嘉环公司为通过验收制作花坛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本案诉争的是增加工程的工程款,而双方对该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且未约定支付期限,故一审法院判决福盈公司就增加的工程款承担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嘉环公司辩称,不同意福盈公司的上诉请求。签证单007所对应的工程是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福盈公司通过签证单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本案所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福盈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相应利息。综上,嘉环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嘉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6月,嘉环公司与福盈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嘉环公司承接福盈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波路商业办公项目(福盈商务楼)中的室外景观、绿化、安装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等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嘉环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福盈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内容,福盈公司也对增加部分以签证单的形式予以确认。工程于2014年9月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予福盈公司,但福盈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拒绝支付相应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后嘉环公司多次与福盈公司协商,均未果,故起诉要求:一、福盈公司支付工程款1,643,499元;二、福盈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7日,嘉环公司中标系争工程。后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嘉环公司承接系争工程。合同价款为250万元,除福盈公司通知或单项报价外,工程量及总价不做调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1、无预付款;2、根据月进度付款,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3、工程完工,进度款支付到总工程量的70%;4、工程竣工经福盈公司、监理方、绿容局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施工过程中,福盈公司出具多份工程量签证单,对相关增加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14年9月3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向福盈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对系争工程进行了竣工备案。施工期间,福盈公司向嘉环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35万元。后嘉环公司多次向福盈公司催要工程余款,均未果。因嘉环公司认为福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涉讼。一审庭审中,嘉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签证单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施工内容是否存在重复及签证单所涉工程量进行审价鉴定。2016年5月26日,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签证内容金额为1,081,131元;其中争议部分金额为44,800元;争议部分(签证单006所涉增加雨污水井盖的分项内容)的鉴定意见为,清单报价说明中指出,雨污水井盖只报综合单价,具体数量由现场确定,但合同清单的报价列项为雨污水井、盖,福盈公司认为清单报价中应包含井体结构的价格,该部分表述不够明确,暂将一般井体结构价格计入争议,请法院根据庭审质证情况选择是否扣除。嘉环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意见为:雨污水井盖分项在签证单006中已经明确,不应成为争议部分,应计入增加项目中,其余部分无异议。福盈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意见为:鉴定单位并未明确雨污水井盖分项是否属于增加项目,而该部分应属合同内项目,不应再计取;嘉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减少项目,鉴定报告并未涉及,故该鉴定报告不够全面,不能反映过程的真实状况一审法院认为,嘉环公司与福盈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增加项目的工程量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总金额为1,081,131元,而其中争议部分金额为44,800元,系签证单006中涉及雨污水井盖分项部分,福盈公司已在该签证单中确认增加数量为128只,故该部分理应作为增加项目计入工程款,故签证单涉及的增加项目总额为1,081,131元。另外,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价款250万元系固定价,不应再做调整。综上,系争工程总价款为3,581,131元,扣除福盈公司已付款235万元,福盈公司欠款金额为1,231,131元。因《工程承包合同》并未对质保期作出具体约定,福盈公司亦无法确定具体期限,嘉环公司关于质保期为一年的陈述尚属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故不应再扣除5%的质保金,福盈公司理应向嘉环公司支付工程款1,231,131元。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福盈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双方并未作出结算,故法院将利息的起算日确定为嘉环公司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7日,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一、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1,131元;二、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福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量签证单007所对应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除福盈公司通知或单项报价以外,工程量及总价不做调整,最终结算价应是在合同价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福盈公司通知调整工程量的价格。现福盈公司通过签证单的方式对增加工程量进行了确认,鉴定机构亦明确签证单007中验收新增工程为招标图纸外内容,故福盈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福盈公司关于该部分工程量不属于增加工程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工程竣工后一直未能进行结算,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以嘉环公司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福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由上诉人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凤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