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振元与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元,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179号原告李振元,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中原街333号。组织机构代码42792013-X。法定代表人王兆凯,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宏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珊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