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栋梁与被执行人林杰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栋梁,林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栋梁,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飞,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杰清,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栋梁与被执行人林杰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杰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林杰清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8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杰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