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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蒙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28390-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83。法定代表人王敬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62512-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668号68号楼5190室。负责人向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15549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苏011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