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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杰斌与邱小虎、龙岩市龙门福利轻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斌,邱小虎,龙岩市龙门福利轻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233号申请执行人陈杰斌,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小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龙门福利轻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八四三仓库内,组织机构代码:15788204-8。法定代表人邱小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杰斌与被执行人邱小虎、龙岩市龙门福利轻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4000元。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2015)龙新执字第4946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邱小虎所有的闽F×××××、闽F×××××号车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已移送交警进行查询扣押。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龙门福利轻钙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白墓坑2幢(房产证号20××87),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