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枫、徐大玲与被告阮祥忠、阮祥久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枫,徐大玲,阮祥忠,阮祥久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948号原告徐枫,男,1997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玉芳,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大玲,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玉芳,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祥忠,男,1969年10月有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阮祥久,男,汉族,居民。原告徐枫、徐大玲与被告阮祥忠、阮祥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枫、徐大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枫、徐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枫、徐大玲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