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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杰领与杨志如、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领,杨志如,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348号原告郭杰领,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813。被告杨志如,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0258。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环市。法定代表人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领诉被告杨志如、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领以其受伤部位尚在治疗,未能进行伤残鉴定,希望在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后再作处理为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杰领负担。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