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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永珍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珍,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永珍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永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树给付欠款28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7.50元、执行费41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树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案需等待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朋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