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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浦线材有限公司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浦线材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市东浦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法定代表人:程汉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军。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东浦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字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浦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查明王建军无权代理赵阿盘向东浦公司借款以及是否由王建军在转账支票上填写收款人名称等关键事实导致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2、一、二审法院认定东浦公司与王建军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错误。3、一、二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判决由王建军承担还款责任错误。综上,东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东浦公司与王建军未达成借款合意是否正确的问题。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王建军在签订欠条时,明确注明其是代赵阿盘向东浦公司借款,而东浦公司对此明知仍然向王建军交付转账支票。王建军在取得22万元转账支票后,即于当天汇入了赵阿盘妻子蒋金芬的账户。故王建军并无向东浦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缺乏借款合意并无不当。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赵阿盘及蒋金芬虽对其委托王建军向东浦公司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并不否认其取得的22万元款项来源于东浦公司,而仅对该笔款项的性质有异议。因此,虽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判决中对东浦公司与赵阿盘、蒋金芬之间的借贷合意未予认定,但并不影响东浦公司基于其向赵阿盘、蒋金芬交付22万元款项的事实主张债权。东浦公司以借款合同为由主张债权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仍可依据其他请求权基础另行起诉向赵阿盘、蒋金芬主张权利。综上,东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港市东浦线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