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燕军申请执行崔腾泽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军,崔腾泽,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崔腾泽,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柳雪,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甘2923民初字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崔腾泽、柳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崔腾泽之妻柳雪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柳雪的工资帐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