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刑初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22刑初第1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场长”),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职工,家住余江县。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余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乙(绰号“西瓜”),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余江县。2015年12月11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生、代理检察员祝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租赁刘某3位于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含48号的店面,用于摆放打渔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征得刘某乙的同意,摆放了一台打渔机在店内供他人赌博,后经刘某乙要求,支付刘某乙1000元店面租金。期间,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揽生意,吸引更多赌客,在店内侧房间免费提供毒品给艾某2、艾某1、吴某、曾某等人吸食。刘某乙明知刘某甲在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在店内摆放打渔机的第二天晚上,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2、吴某、曾某、艾某1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而放任。2、2015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2、曾某、艾某1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而放任。2015年12月11日凌晨,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打渔机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艾某2、曾某等人,查获两台打渔机及一个吸毒用的壶子,并从刘某甲衣服口袋内扣押到0.538克冰毒及少量麻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证据: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艾某2、艾某1、曾某、吴某、艾某3、艾某4、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在开设的打渔机店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其供述知道艾某2、曾某、艾某1在店里吸毒,对吴某在店里吸毒的事不知道。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租赁刘某3位于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店面,用于摆放打渔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征得刘某乙的同意,摆放了一台打渔机在店内供他人赌博,后经刘某乙要求,被告人刘某甲支付给刘某乙1000元店面租金。期间,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招揽生意,吸引更多赌客,在店内侧房间免费提供毒品给艾某2、艾某1、吴某、曾某等人吸食。刘某乙明知刘某甲在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在店内摆放打渔机的第二天晚上,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2、吴某、曾某、艾某1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而放任。2、2015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2、曾某、艾某1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而放任。2015年12月11日凌晨,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打渔机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艾某2、曾某等人,查获两台��渔机及一个吸毒用的壶子,并从刘某甲衣服口袋内扣押到0.538克冰毒及少量麻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某甲是将打渔机临时放在刘某乙租的店面的,房间里两台打渔机,…一台蓝色的8人打渔机是刘某甲放在那供人赌博的,另一台6人打渔机是刘某乙放的。刘某甲和刘某乙各自负责自己的赌博机,输赢都算自己的。被发现的水壶是刘某甲自己用来吸毒的工具,冰毒也是自己吸食。没有让别人在其店里吸毒。2、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份刘某乙在刘家站租了同村刘某3的一个店面,一个月1000元,放了一台打渔机。11月中旬的时候,刘某甲在刘某乙的店放一台8人的打渔机,说是帮刘某乙交店租,刘某乙就答应,到11月初刘某甲给了1000元房租给刘某乙。刘��乙知道刘某甲会吸毒,也看见有其他人在店里面吸食毒品。在刘某甲放了打渔机在店里的第二天左右,刘某乙在店内的第二个房间看见刘某甲、艾某2、曾某在吸毒。2015年12月10日当天刘某乙知道曾某、艾某2在店里吸了毒,但是他们去后面房间吸的时候刘某乙没有进去看,他们吸了毒就继续在店里玩打渔机。刘某甲提供毒品给赌客吸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赌客到店里玩,刘某乙提醒过刘某甲不要让人在店里吸毒,但刘某甲总说没事,所以刘某乙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3、证人艾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半个月前刘某甲在刘某乙的打渔机店内放了一台打渔机,艾某2经常到那里玩。记得刘某甲刚开业的第二天晚上,艾某2、吴某及余江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店里打渔,刘某甲叫艾某2拿500元钱到鹰潭找“大头”帮他买毒品,艾某2从“大头”处买了0.8克冰毒及三个半麻果回到店里,之后艾某2、吴某、官前福、刘某甲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打渔机店后面的一个小房间内将毒品吸完,吸毒的壶子是刘某甲做好的,当时刘某乙在店内,知道刘某甲他们吸毒,但没有阻止,也没有到后面房间看吸毒,就一直坐在前面房间照顾打渔机的生意。被抓当天下午3、4点,刘某甲给艾某2800元去买毒品,艾某2就从“逼崽哩”手中买了300元毒品,回到赌博机店内,艾某2和曾某、艾某1、吴某、刘某甲等在一起吸食毒,有多的毒品给了刘某甲。艾某2看见过刘某甲容留过十多个人在房间吸毒,除了艾某2自己外,认识的有官前福、吴某、曾某、艾某1等。刘某甲就是这样以请经常赌博的人吸毒来吸引顾客。辨认笔录,证实:经艾某2辨认,出钱给艾某2购买毒品的人是刘某甲。4、证人吴某在2015年12月16日的证言,证实:吴某在刘某甲开设的打渔赌博机店一共吸了两次毒品。第一次大概是1个月以前左右的一天晚上,吴某在刘某甲店内打渔过程中,刘某甲就叫吴某等人到店后面房间吸毒,到房间后,吴某看见桌子上有冰毒,就上前点着火用吸壶吸了几口。第二次是在大概半个月前,吴某到刘某甲店里玩,刘某甲就让吴某到后面房间,看见桌上有冰毒和麻古,于是吴某和刘某甲就一起在里间吸食。毒品、吸毒的壶子都是刘某甲提供的,刘某甲免费提供毒品给人吸食,就是想让别人在他的店里玩,他能更好的挣钱。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放置赌博机的第二天,曾某和刘某甲、艾某2在店内吸了毒品。案发当日晚上10点多,曾某到刘某甲的赌博机室想学怎么打码,在聊天过程中,刘某甲对曾某讲是不是到后而房间坐一下,到房后面,曾某看见桌子上放有吸毒的壶子和零散的冰毒,曾某就知道场长想让他吸毒。曾某就和场长轮流吸了几口,那天有艾某2、刘某甲、艾某1在赌博机店一起吸食毒品。辨认笔录,证实:经曾某辨认,向其提供毒品吸食的人是刘某甲。6、证人艾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晚9点多,艾某1到刘某甲开设的打渔机店内看别人打渔,看见刘某乙、曾某及两个女的在玩,曾某把艾某1喊到店后面的一个房间,并指着房间内坏了的打渔机上面的冰毒及壶子说:这里还有些东西(指毒晶),让艾某1吸几口,艾某1就过去吸了几口,吸完之后就到外面房间碰到了刘某甲,又和刘某甲及两个女的聊了下天就走了。放在店里的毒品和吸毒用的壶子都是刘某甲提供给赌博的人吸食的,另一个老板刘某乙不吸毒,也没有拿毒品到赌场里。辨认笔录,证实:经艾某1辨认,向其提供毒品的就是刘某甲。7、证人徐某的证���,证明:打渔机店是徐某的男友刘某乙和刘某甲一起开的,店面租金是1000元一个月,这家店在刘家站街上,过桥洞就能看见。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游戏机店外面一台是“西瓜”刘某乙的;里面的一台机子是一个胖子的,他们两个负责给自己的机子上分。当晚,刘某2知道店里有人吸毒,刘某2在上厕所的时候看见后面的房间放了吸毒用的吸壶工具,之前也有一个人到后面吸毒,但是在公安来之前就离开了。刘某2还看见艾某2从后面的房间出来,但没有亲眼看见他吸毒。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2辨认,将游戏机摆在房间里面一点的男子是刘某甲;摆在房间靠外面的游戏机老板是刘某乙;游戏机店玩打渔机的有曾某。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左右刘某乙租用了刘某3家位于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老房子开��戏机室、麻将馆,每个月房租是1000元。10、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当晚,余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两被告人的店内扣押到两台打渔机,大厅内侧房间检查出一个吸毒用的壶子,从刘某甲衣服口袋里扣押到0.77克冰毒和0.07克麻果及赌场内的自制吸毒工具、锡纸、透明结晶物等。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538克。11、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证实:经检测,刘某甲、艾某2、艾某3、艾某4,曾某的尿检呈阳性。1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两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1日O时,余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打渔机赌博游戏机室查获,并将刘某乙、刘某甲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开设的打渔机店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某乙明知刘某甲在其经营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被告人刘某乙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吴某吸毒,有证人艾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因此,其关于不知道吴某在其店内吸食毒品的当庭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陈雪玲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