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饶庆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饶庆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680号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庆鹏,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庆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欧阳群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 彩 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