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德阳市瑞丰物质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瑞丰物质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行初字第51号原告德阳市瑞丰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108号1栋3-4-1号。法定代表人莫方德,该公司经理。被告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全,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敏,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袁晓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晓军,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瑞丰物质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被告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不服行政征用一案中,原告德阳市瑞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瑞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阳市瑞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峻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