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527号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吴发沛,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镇西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会主席。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0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993767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993767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006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