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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165号

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秀芹、李晓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秀芹,李晓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165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曼曼、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芹,女,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晓涛,男,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秀芹、李晓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