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佛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佛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07号被执行人:庄佛令。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庄佛令容留卖淫罪罚金一案中,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庄佛令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庄佛令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庄佛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庄佛令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庄佛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