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吴爱华,吴传高,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529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新大街东红路60号。法定代表人:夏德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华,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吴传高,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吴传高,执行董事。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爱华、吴传高、南京金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荣媛代理审判员 王 菲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