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某公司、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某公司,吴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6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被执行人吴某,男。被执行人沈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69318.9元,案件执行费940元,合计人民币70258.9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沈某的银行存款702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