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执异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异字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吕军,系校长。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称,辽中区人民法院将我校账户中18万元扣划执行。此款系我校正常生活支出款项。如果执行该款项,将影响我校办公及正常运行。现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款的扣划执行。异议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成职教专项款、公用经费收入说明、市拨专项支付申请、关于学校银行对账单大额支出说明、专用工程款帐页及票据复印件、扶贫收入专用凭证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终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单位存款18万元予以扣划。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以此款为专项资金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本院认为,特定款物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根据异议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我院扣划的18万元中只有0.5万元为扶贫款项,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17.5万元为法院不允许扣划的法律规定的特定款项,因此对法院扣划款0.5万元予以解除查封,另异议人要求停止执行的其他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账户中0.5万元解除查封;二、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辽中县大黑岗子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其他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议。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薛庆金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