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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与赵红浪、姜捍东、广安嘉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赵红浪,姜捍东,广安嘉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负责人:徐钊,行长。被执行人:赵红浪,女,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姜捍东,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嘉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阳,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与赵红浪、姜捍东、广安嘉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