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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庆生与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生,王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222号原告:陈庆生,男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丹辉,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庆生诉被告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庆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陈庆生负担。审 判 员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