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庆生与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生,王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222号原告:陈庆生,男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丹辉,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庆生诉被告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庆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陈庆生负担。审 判 员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