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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95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