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惠娇诉被告毛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娇,毛增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782号原告:刘惠娇,女,汉族,住顺平县白云乡。委托代理人梁斌,男,汉族,住顺平县城关镇董家庄村。系原告刘惠娇之夫。被告:毛增全,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白家庄村。。原告刘惠娇诉被告毛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惠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娇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刘惠娇负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