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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惠娇诉被告毛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娇,毛增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782号原告:刘惠娇,女,汉族,住顺平县白云乡。委托代理人梁斌,男,汉族,住顺平县城关镇董家庄村。系原告刘惠娇之夫。被告:毛增全,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白家庄村。。原告刘惠娇诉被告毛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惠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娇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刘惠娇负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