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新云与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云,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7193号原告:余新云,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4010395K。法定代表人:周旭鹏。原告余新云与被告无锡苏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新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子公司支付自2014年度至2015年度的结余工资61000元;2.判令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苏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自2014年4月起跟随周平工作,从事电焊和生产管理。2014年12月16日,周平以其女儿周旭鹏的名义成立了苏子公司。其继续跟随周平进入苏子公司上班,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2016年全年工资为96000元,其实际工作至2016年4月29日。同年5月4日,苏子公司电话通知其出差,但其之前已明确告知如4月底前未能按期支付工资,将不再去上班,电话中其口头辞职。苏子公司曾于2016年1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拖欠其工资全部由苏子公司承担。离职后其就工资提出仲裁,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其不服,诉至法院。被告苏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新云原系苏子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2016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劳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苏子公司与余新云同时于2016年1月1日签订薪资协议一份,载明:苏子公司员工余新云20**年度工资96000元,合同上基本工资3500元,剩余工资差额54000元年底现金结算。2016年1月4日,苏子公司出具给余新云欠条一份,载明:今苏子环保2016年余新云支款45000元,未正式核算,全年工资96000元,年后以核算为准,2016年4月底前结清余款,特此留据(未包括2015年欠款10000元)。下方标注:共计欠款15年、16年61000元,以核算为准。后余新云就工资问题申请仲裁,2016年7月5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余新云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余新云陈述,苏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上书写的是2015年、2016年的工资,实际上应该是2014年、2015年的工资,欠条是2016年1月4日出具的,不可能是拖欠的2016年工资,时间应该往前推。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欠条、薪资协议、仲裁裁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苏子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余新云称其年工资为96000元,有欠条和薪资协议佐证,虽然欠条和薪资协议所载的年份有误差,但余新云的陈述与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苏子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故本院认定苏子公司结欠余新云20**年、2015年的工资为61000元。余新云称正常工作至2016年4月29日,故2016年度工资计算为96000元÷12个月×3个月+96000元÷12个月÷30天×29天=31733元。苏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对余新云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新云剩余工资92733元。二、驳回余新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