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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栗士纯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士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凤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栗士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栗士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栗士纯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排除妨害的棺木数量种类繁多,且棺木系涉民俗物品无处放置,被执行人栗士纯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