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889号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冠县冉子路。法定代表人胡泽岗,经理被告赵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