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刁富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刁富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785号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6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55539G。法定代表人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郅芳,系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逸,系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刁富民。委托代理人谭长波、王学英,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富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富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富民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刁富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娇娇 来自: